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制定本细则。
二、凡拥有一个席位且通过单一端口报盘者,其报盘单数(包括撤单,下同)每日不得超过3000笔,如超过则需申请新席位。
三、拥有一个席位、多个分支网点且通过单一端口报盘者,其报盘单数每日不得超过3000笔,如超过则需申请新席位。
四、拥有一个席位且通过多个双向卫星小站报盘者,其报盘总数每日不得超过3000笔。
五、拥有多个席位且通过单一端口报盘者,其报盘单数每日不得超过3000笔×席位数,如报盘单数超过此标准,则需申请新席位。
六、拥有多个席位且通过一个双向卫星小站报盘者,只能使用一个席位号报盘,但其报盘单数仍为3000笔×席位数。
七、使用多个席位报盘的证券商,其清算方式可有二种选择:
1.分别席位清算;
2.合并到首次开通的席位清算。
八、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证券商,其责任自负。
九、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一并正式实施。
十、本细则由深圳证券交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