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登记机构:
鉴于从1995年5月1日开始实行五天工作制,现将原《深圳上市证券转托管暂行办法》和《深圳上市证券转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转托管数据传送、处理时间作如下调整。
1、转出登记处在周四上午11:30之前将转托管汇总库和明细库用DCS或MODEM传送给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超过此时间,深圳登记公司不再接收当周的转托管数据,由转出登记处并入下周处理。
2、各登记处于周五上午10:00之前通过DCS或MODEM从深圳登记公司电脑通讯系统中取走转托管数据,并进行处理,在当天将转托管数据传送给各相关券商。
3、本通知从1995年5月10日起实行。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