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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5-08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第8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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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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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一、为加强深圳证券交易的集中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本所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所交易大厅参加集中交易的证券商为:本所会员、证券交易中心、B股特别席位及国债专门席位拥有者。 

 

三、以上证券商派往本所交易大厅的出市代表必须严格遵守本所《出市代表守则》。证券商对其出市代表的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最后责任。


四、参观人员参观本所交易大厅须事前与国际业务部联系,经同意后在接待人员带领下到参观厅内参观,参观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参观者不得擅自拍摄交易现场。任何参观者,除总经理室批准外,一律不得进入交易大厅。 


五、新闻机构采访、拍摄交易现场须事先与国际业务部联系,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省级以上新闻机构经总经理室批准,其采访、拍摄人员可在管理人员陪同下进入交易大厅,进行与业务关的采访、拍摄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省级以下新闻机构采访、 拍摄交易大厅现场活动,须在接待人员培同下在参观厅内进行,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六、保安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交易大厅,须事先知会管理人员。


七、交易设备维修人员进入交易大厅维修设备,须事前与交易运行部联系,除突发故障维修外,一般只在收市后进行。


八、清洁人员打扫交易大厅,须在收市后进行。

 

九、本所其他人员,未经交易运行部许可,开市期间一律不得进入交易大厅。


十、任何人禁止在交易大厅内抽烟、饮食、下棋、打牌、喧哗、 嬉戏、追逐及其它扰乱交易秩序和有损交易所形象的行为。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总经理室批准外,一律不得在交易大厅散发或宣读文件、资料与信息。

   

十二、本办法由本所负责修订及解释。 


十三、本为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有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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