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6-28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第10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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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场内回购交易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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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证券商:


根据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就场内回购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新的回购品种将于九五年七月三日上市交易,相应上市品种的简称代码及经手费率如下:

image.png


2.经手费按回购初始交易日的成交金额乘以相应回购品种的经手费率收取。


3.回购交易以面额百元为报价单位,以0.1元人民币为价格升降单位,以合计面额1000元为一标准交易手。


请各券商按此通知及有关办法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券商进行债券场内回购交易的注意事项


为了使券商能够充分地了解债券回购交易以及方便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品种进行投资,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所谓回购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债券现货成交(亦称初始交易)的同时,约定于未来一既定的日期以既定的价格实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债券交易商在开展回购交易前须到本所债券与期货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登记公司开立相应债券自营帐户。券商不得使用除债券自营帐户以外的任何帐户进行回购交易,并须承担与客户之间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三、由于回购交易只对到期购回价实行电脑竞价,因而投资者在使用现行委托单据时应在相应的委托价格栏目中填写到期购回价,并根据回购到期时的买方地位或卖方地位来填写买单或卖单(即回购到期时是买入债券则填写买单,反之亦反。)而委托当日的成交价格统一为100元。


四、回购交易的成交回报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委托当日按初始交易价100元回报,第二次在到期日按委托当日的竟价结果自动进行反向成交回报。


五、在深交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传送回购交易的到期购回价的竟价结果(当日成交价为100元)。而成交量,成交金额栏目中,分别显示的是今日成交手数和今日实际成交金额(100×今日成交手数×10)


六、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的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为:

回购收益率在即时行情中市盈率工栏目中显示。


七、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清算价格均按100元计算,同时登记公司冻结相应经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债券。第二步,进行回购到期日的清算,其清算按以前竞价产生的到期购回价进行,同时登记公司解冻相应的债券。


八、券商集中托管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的债券均可按其市值折合为回购限额来进行回购交易。可用作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及具体折合比例如下:


1.在深交所上市的所有托管企业债券,折合比例均为1:1;


2.在深交所上市的国债折合比例为:


1925——1:1.6


1933——1:1.6


1935——1:1.6


1942——1:1.2


1853——1:1.1


3.未上市国债和金融债券由交易所根据托管品种和理论市值确定折合比例,其中实物国债和金磁债券需进行集中托管,非实物国债及金融债券需由省市级以上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出具代保管凭证并进行担保方可用此进行回购交易,具体事项由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另行通知。


九、其它未尽事宜,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清算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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