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4-22
发文字号:
证监发字〔1996〕54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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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证监法律字〔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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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证监法律字〔2007〕5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和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证券交易所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对离职六月后欲出售持股份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职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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