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7-08
发文字号:
上证信字〔2004〕2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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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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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以下简称“上证系列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证系列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编制并发布的指数。


第三条 上证系列指数的编制和运作遵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所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指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从在国内外指数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专家和学者中聘任,对本所负责。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所指数编制方法和运作规范等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本所参考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五条 本所设立指数工作小组,负责指数的研究设计、日常运行、宣传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并负责指数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上证系列指数设置成份指数、综合指数、分类指数、基金指数、债券指数和其他指数等指数类别。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决定上证系列指数的增设、变更和废止。


第七条 本所根据指数特点制定具体编制方法,并可根据需要对指数编制方法进行调整,对外公告。


第八条 本所及时对外公布指数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并定期对外发布指数运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本所力求指数及其相关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对任何因使用指数及其相关信息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上证系列指数的相关权益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传播或利用上证系列指数开发相关衍生产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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