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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7-27
发文字号:
证监期货字〔2004〕53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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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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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

为科学、全面地反映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财务和风险控制状况,逐步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经纪公司审慎监管制度,为期货经纪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综合量化考评提供基础数据,在世界银行的协助下,我会研究制定了《期货经纪公司监管报表》(以下简称“监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监局和期货经纪公司要高度重视监管报表的报送和分析工作,对监管报表进行认真学习。我会将在近期开展有关培训工作,以加深对监管报表的理解。


二、我会目前已开始着手建立监管报表的电子化报送和分析系统。在系统投入使用之前,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于2004年9月份开始以EXCEL电子文档形式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监管局报送监管报表。具体时间要求是每月前15个工作日报送上月报表数据。待电子化系统建成之后,我们将就报表报送工作做出具体要求。


三、期货经纪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报表填报工作,确保监管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期货经纪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需对报表的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承担责任。监管报表报送工作的质量将作为期货经纪公司业务资格审核、高管人员量化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四、各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上报的监管报表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并向我会报送有关分析报告。我会将在监管报表培训会上布置有关汇总分析工作的具体要求。


20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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