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3-01
发文字号:
证监发字〔1996〕33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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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期货统计月度报表制度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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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及时掌握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持仓、实物交割等情况,满足宏观监管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正式建立期货统计月度报表制度,从1996年1月起施行。现将该项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准确、及时、完整地上报各项数据。



附件:1.期货交易所月度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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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期货统计月度报表制度指标说明

一、制度说明:


(一)为了及时掌握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持仓、实物交割等情况,适应宏观监管的需要,根据“1996年证券期货统计工作会议”决定,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各试点期货交易所。由各交易所派专人负责填报。


(三)本报表制度为月报,各期货交易所于每月初的前五年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数据。


(四)为了准确掌握市场的有关数据,收集连续性的历史资料,做到全面统计,请各期货交易所在1996年上半年报送1996年以前各年的有关数据,报表格式另附。


(五)本报表制度自1996年3月第一周报送1996年1、2月报表起施行。


(六)本报表制度目前主要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填报,待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出后,每月报送磁盘。


二、指标解释及填报要求:


(一)交易所详细名称:按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交易所全称填写,同时填写英文名称。


(二)主要指标解释:


1.成交量、成交金额、交割量、交割金额均按单边计算。


2.成交量、交割量、持仓量单位均为“张”,并说明每张合约的实物量(如1张=××吨)。


3.对于本期交割的品种,计算如下三个“交割率”:


交割率Ⅰ=交割量/成交量


交割率Ⅱ=交割量/最高持仓量


交割率Ⅲ=交割金额/成交金额


其中:成交量、成交金额是指从挂牌交易开始至交易结束期间的成交量、成交金额,最高持仓量是指从挂牌交易开始至交易结束期间的最高持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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