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今后由证券交易所核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积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的受理和核准工作。
二、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尽快完善有关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的审核标准和程序。
三、《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