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10-23
发文字号:
深证登业〔1996〕80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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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持有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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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管理,规范证券持有人名册的查询、监管,根据国务院证券委《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与证券发行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于每月的头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发行人提供其截止上月底的前100名证券持有入名册。


第三条 证券发行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向本公司申请查询、打印其证券持有人名册:


1、新股发行完毕后;


2、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前,须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股东身份时;


3、年中、年末业绩报告中须披露股东持股情况时;


4、企业兼并、收购等导致股权发生重大变化时;


5、证券交易异常,出现下述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


①当日换手率达20%以上,或连续五个交易日换手率超过50%;


②当日成交量列前十名;


③振幅列前十名或振幅超过3O%;


④涨幅前十名;


⑤跌幅前十名。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人在申请查询打印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申请打印名册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及有权人签字),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查询、打印名册的截止日期、名册范围、领取方式等;


2、证券发行人若采用传真方式收取名册,必须事先提供相对固定的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其传真号码;


3、证券发行人若采用邮寄方式,必须事先提供准确、清楚的邮政编码、联系地址及收件人;


4、证券发行人若采用当面领取方式,经办人必须持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


第五条 本公司审核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等文件后,按证券发行人的要求于当日内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证券帐户号码及持股数等。


第六条 证券发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经办人等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包括A股、基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订,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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