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04-23
发文字号:
证监期字〔1997〕8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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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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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期货交易保证金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应是现金、可上市流通的国库券和标准仓单。其中现金在交易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国库券抵押现金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券种市值的80%。


二、标准仓单只能用于冲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1、被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空头头寸;


2、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头寸;


3、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商品为标的物的头寸。


三、禁止使用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抵作交易保证金。


四、对于使用银行本票、汇票和支票支付保证金的,交易所要建立严格的确认管理程序,只有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方可用作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要根据以上规定,加强对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做好防范市场风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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