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05-13
发文字号:
证监期字〔1997〕9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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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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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各期货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4号)下发后,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各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尽统一,少数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未达到预期效果。为了落实证监期字1996年14号文件的精神,规范和统一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仓金额达到本交易所持仓总金额20%或持仓量超过2万手的期货品种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交割月份合约,必须按规定格式(见附件)披露信息:


1.离实物交割最近的;


2.持仓量占该品种期货合约持仓总量15%以上的;


3.持仓量超过1万手的。


二、披露信息时,必须按格式公布该交割月份合约交易量和多头持仓量、空头持仓量前20名会员单位的名称、席位号、交易量和持仓量。


三、其他交割月份合约的有关信息应随时备查,期货交易所不得拒绝会员单位的查询。


请各期货交易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信息披露规定格式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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