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本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已经公布实施,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将全面展开。为顺利做好业务办理前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证监会基金代销资格的会员可申请“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并应当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其加入开放式基金结算系统的确认函;
(三)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的《承诺函》(附件一);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本所对上述申请予以书面确认。
三、在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附件二)(以下简称“《主协议》”),供参与此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会员签订并遵守,会员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签署《主协议》。
四、本所提供《主协议》供会员与基金管理公司使用,但不作为《主协议》的当事人,对《主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员拟具体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单只开放式基金代销时,除与基金管理公司达成的《主协议》外,可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补充协议。
六、为帮助投资者熟悉、掌握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本所将于近期分批举办相关业务推介及培训,各会员应积极参加并做好各自营业部一线营销人员的再培训工作。
七、各会员应认真做好“上证基金通”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印制有关宣传册和业务操作指引,方便投资者取阅。
附件:1.承诺函
2.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
附件1:
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为申请代理与你所签订《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你所交易系统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现以出具本《承诺函》的方式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承诺遵守你所章程、相关业务规则和《主协议》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接受你所监管。
会员全称: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试行)
【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日期】2005年7 月
第一条 为了明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代理双方(委托方、销售代理人)的场内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代理业务(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业务”)及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委托方旗下开放式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遵守本协议的承诺函。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销售代理双方(委托方、销售代理人)分别为基金管理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有资格通过上证所进行场内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代销机构(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本协议所称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均按《销售办法》定义。
第三条 本协议的销售代理业务主要包括:
1.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权益分派等业务;
2.基金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3.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下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代理有关事宜,并对乙方的销售代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对因乙方责任而给基金、基金投资人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基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产生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独立决定拒绝受理任何一笔或任何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代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必须向乙方乃至其客户说明理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基金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代理业务有关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告等销售文件和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按时足额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
3.对涉及到基金、基金投资人及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任何时候,未经乙方的书面许可皆不得透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经双方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
4.按基金合同规定受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权益分配、转托管等,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应分派红利;
5.对在基金运作中有可能影响代理销售的事项,及时通知乙方;对于系统接口变化等情况时,需给乙方足够的时间进行相关开发并协助测试;
6.提供必要的代理销售服务支持;
7.应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投资者提供查询及寄送对账单等优质的客户服务;
8.《基金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等,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
2.按时足额取得基金销售代理报酬;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基金投资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向基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产生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基金信息和资料,及甲方必要的代理销售服务支持;
5.《基金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销售代理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3.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履行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赎回款及权益分配等其他款项划入投资人帐户;
4.按时传输代理销售活动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5.对涉及到基金、基金投资人及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皆不得透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经双方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
6.接受甲方对代理销售业务的监督;
7.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明确主管基金代销业务部门的职责和责任边界,界定内部职责关系,在其他业务与基金代销业务之间建立隔离墙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与甲方的联络工作;
8.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证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占有、控制的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的财产与乙方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分别设账,分别管理;
9.《基金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可就销售代理费用分配问题签订《基金代销费用分配协议》等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也可就其他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七条 业务办理时间
1.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始时间由甲方根据上证所规则、已生效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规定办理。
2.基金日常受理基金投资人业务申请的时间,即基金开放日的营业时间,由乙方根据上证所规则、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3.基金认购期等的营业时间,可由甲方和乙方协商上证所后另行确定。
第八条 业务申请的受理
乙方应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要求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严格审查投资人的申请材料,对其完备性、表面真实性及表面合法性负责。乙方应保证传输给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与基金投资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一致。
第九条 资金交收
资金交收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及上证所相关规则办理。
第十条 责任的划分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职、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并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未作明确规定的特殊状况及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责任的事项,甲、乙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和基金投资人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尽快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特别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双方应相互配合对方执行差错处理。
第十二条 代销业务资料的管理
1.基金代销业务资料是指乙方在为基金投资人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业务内容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资料、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人的协议、合同等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
2.投资人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及其原始凭证、与投资人签署的各类协议等,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等负责妥善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乙方应予以协助与配合。
3.乙方对在销售代理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投资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低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5.如果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或乙方由于代理销售资格被取消等客观原因,乙方不能再履行销售代理业务时,乙方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业务资料;甲方若有查阅的需要,乙方应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甲方禁止行为
1.对合格的业务申请不予接受,或对经乙方审核通过的业务予以拒绝而未向乙方乃至客户说明理由;
2.提供不真实或者有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基金信息和资料;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向其他方透露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及乙方资料中的应保密信息;
4.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乙方禁止行为
1.对不合格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不经应有审核予以接受,或对合格的业务申请不予接受;
2.向基金投资人公布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资料,或误导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行为;
3.挪用或截留基金销售代理及权益分配等的款项;
4.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向其他方透露基金销售代理业务资料中和基金、基金投资人及甲方资料中的应保密信息;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代销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6.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提供销售代理业务所需的有关宣传资料和文件,乙方也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定公告文件和经证监会核准的宣传材料等,制作销售代理业务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因乙方制作的与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不一致产生的此类资料内容错误、误导或不当等原因而给基金、基金投资人或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得知上述内容后,有权要求乙方撤消上述文件和资料并及时做出更正。因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内容错误、误导或不当等原因给基金、基金投资人或乙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各类相关业务资料,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业务资料的灭失、损毁、错误或泄露等,给基金、基金投资人或对方带来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乙双方若违反协议第八条资金交收义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没有按时、足额向乙方划拨赎回与分红款项及支付销售费用,甲方应就迟付金额,每日向乙方赔偿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 乙方没有及时将基金投资人申(认)购款按时、足额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应就迟付金额,每日向甲方赔偿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如果因乙方的资金交收违约造成基金结算备付金帐户透支,从甲方发现透支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延迟支付乙方的赎回款、现金分红款和销售代理报酬,直至乙方补足相关透支金额;由此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人、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按照过错程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5.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甲、乙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7.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
8.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的行使;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协议的修改
上证所经征求甲乙双方意见后有权变更本协议。修改后的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其他
1.如甲方制订有相关基金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