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2-07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6〕15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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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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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基金字 [2005] 113号)的规定,构建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决定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授权证监局办理。现将审核标准、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4] 147号)附件2。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关于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在收到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通报情况之日起7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向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出具专项意见。


3、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应当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依据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分支机构拟设立地证监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二、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附件4。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三、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住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除外)


(一)申请材料


详见《关于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4] 147号)附件4。


(二)审核依据及标准


依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由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2、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的审查意见,通过简易程序,向公司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各证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注意审核时限,切实做好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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