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4-10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6〕8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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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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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背景


《公司法》( 2005年修订)中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以及“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未说明弥补亏损的程序等。其他有关法规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九条等。


问题


上市公司当年可用以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包括哪些?弥补时应履行什么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除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一)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公司应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拟定累计亏损弥补方案。


二、公司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应履行以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的方案,说明弥补亏损的原因、方式和金额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董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弥补亏损的方案,形成决议,并予公告。


(四)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会计处理,并公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


四、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履行的程序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参照公司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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