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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4-03
发文字号:
证监基字〔1998〕15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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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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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试点工作,现就基金交易、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交易


1.基金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份基金单位,超过100份的,须为100份的整数倍,报价单位为1份基金单位,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基金交易清算实行T+1交收。


2.基金交易开盘价的确定原则同A股,实行集合竞价。


3.基金上市交易后实行每日10%的涨跌幅制度,上市首日除外。


4.基金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5.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的某只证券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基金管理公司专用席位不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二、基金的收费


1.交易佣金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25%,不足5元按5元收取。佣金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比照股票交易佣金的分配比例在证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之间分配。


2.上交所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平分;深交所按流通面值的0.0025%向基金收取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3.基金分红手续费为派发现金总额的0.3%,由登记公司向基金收取,比照股票分红手续费的分配比例在登记公司和证券商之间分配。


4.取消证券商的申报委托费,上交所的非流通基金托管费和深交所的基金发行登记费。


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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