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6-22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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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证监会公告〔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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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证监会公告〔2015〕9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作了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需报我会审批,但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股权变更的情况;


(二)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股权受让方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三)股权受让方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股权变更是否导致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证券公司补充有关材料或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注册地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证券公司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如当地工商部门需要我会出具相关文件的,注册地证监局可以出具无异议函。


二、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报我会审批:


(一)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


(二)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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