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7-10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06〕7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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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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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0〕243号)。

各主板上市公司:


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   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比较基础较小:


(一)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二)中期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三)第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实际业绩与此前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变动方向包括大幅上升、大幅下降、维持不变、扭亏、亏损等五个方向;


(二)实际业绩与此前业绩预告的变动幅度差异超过50%的,如原预告业绩将大幅上升50%-100%的,而实际业绩可能大幅上升150%-200%;


(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3.3条、11.3.7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并公告。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


第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三----《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 


第八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网上路演、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但公司在上述活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和投资者,不得选择性地向部分投资者、机构透露公司未披露经营业绩及业绩变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的规定,向本所报送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1.3.6条所述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四----《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


附件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


附件三:《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


附件四:《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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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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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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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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