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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8-09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06〕9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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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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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0〕243号)。

各主板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该股票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以下问题,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与公司有关的情况是否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


上述与公司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债务人偿债能力、重要交易、原材料价格、重要合作、重要投资、重大诉讼和仲裁、业绩信息、产品价格、接受资助、重大报批事项。


(三)根据《上市规则》7.4条、7.6条,公司是否存在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本指引第四条所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本所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处分。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写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涉及其他披露事项的,还应同时参照本所发布的其他公告格式指引。


第七条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


上市公司应于其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次一交易日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未能刊登异常波动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公告说明未能刊登异常波动公告的原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安排。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并导致盘中停牌,如相关公告在停牌当日11∶30前在本所指定网站刊登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停牌当日13∶00复牌;如未能刊登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


第八条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交易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第十条 不属于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情形,但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成交量或价格变化,关注该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并通知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指引第四、五、六、七条的要求,履行关注与核实义务并刊登公告。


第十一条 不属于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情形,但上市公司认为其股票交易异常且本所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指引第四、五、六、七条的要求,履行关注与核实义务并刊登公告。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注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情况


包括相关证券名称、代码,股票交易异常情形注2,发生时间等。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1.说明关注问题、核实对象、核实方式、核实结论等注3。


2.在关注、核实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应披露事项的,要参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对有关事项逐项做出说明和披露。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关注、核实程序并确认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第四条所列问题后,做出本段声明。声明的具体表述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或: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如适用)


特此公告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


注1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告标题可以不显示"异常波动"。


注2异常情形描述参考:


①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列示具体交易日)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②(ST和*ST股票适用)本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列示具体交易日)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


③本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④本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异常波动;


⑤本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其他异常波动;


⑥本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该所根据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成交量或价格变化,关注本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


⑦本公司认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且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


注3应关注、核实的问题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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