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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1-19
发文字号:
深证发〔1999〕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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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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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有关银行:


鉴于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联网系统开始投入使用,为了确保电子结算联网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本所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则、规定,结合银行现行结算制度,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凡需办理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银行均须遵守该规则,并在1999年1月28日前向本所提交参与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申请,经本所考查合格后,本所再与各有关银行签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协议》,请各有关银行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9年0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1.01条 为了提高证券资金结算效率,保证证券资金安全,规范证券资金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业务规则》,结合银行现行结算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1.02条 银行办理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基本条件:


1.实收资本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在深圳设有分行,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营业网点;


3.具备行内资金实时汇兑系统,同行异地证券资金划拨在两小时内到帐;


4.根据本所要求开发银行证券资金电子结算系统并与本所联网;


5.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的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第1.03条 银行与本所联网后,有关本所证券资金的收付款业务及对账查询等将通过证券资金电子结算网络系统进行。


第四条第1.04条 与本所联网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深圳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应参照本规则制定出收付款业务、对帐查询、业务联系、资金管理、安全保障、岗位职责等内部管理规程、制度,并报本所备案。


第二章 收、付款业务


第五条第2.01条 开户


银行根据本所申请开立资金结算帐户,该帐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第2.02条 建立和维护指定收款人信息库


银行根据本所书面通知,由专人负责建立、更改和删除指定收款人信息库。指定收款人信息包括本所指定收款人的名称、开户行、帐号和联行行号等。


第七条第2.03条 收款


收款是指本所会员或其他机构向本所划款。


1.银行收到划给本所的款项应及时入帐,并将收款信息通过结算网络通知本所。其中属于本所会员的汇款,应提供该会员在本所的资金结算席位代码;银行无法提供资金结算席位代码时,应采用与本所约定的特殊代码代替,并在附注中说明情况,以便本所确认款项来源。


2.当本所结算帐户的入帐资金出现错误时,应由银行经办人员填写《撒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款申请书》,经内部授权后通过结算网络将撤销收款指令传送给本所。本所响应可以撤销收款时,银行从本所帐户划出错误入帐的款项。


第八条第2.04条 付款


付款是指本所向本所会员或其他机构付款。


1.银行收到本所的付款指令经确认后,打印出付款凭证,并根据付款凭证即时划帐。如付款指令未获确认,银行不得付款,并及时通知本所。


2.当本所的付款指令出现错误时,由本所填写《撤销深交所付款申请书》并送银行。如果该款项尚未付出,银行应立即止付;如果该款项已经付出,银行应协助本所追收。


第三章 对帐查询


第九条第3.01条 银行与本所的对帐分为明细对帐和汇总对帐。每日营业中,银行和本所可根据需要随时发起明细对帐或汇总对帐的请求,结算网络自行即时响应对帐结果。每日营业终了,双方应进行明细对帐和汇总对帐。


第十条第3.02条 银行或本所发起明细对帐请求时,收到方应及时核对帐户。


1、如明细对账相符,向请求方发出对帐相符的响应指令。


2.如明细对帐不相符,向请求方发出对帐不相符的响应指令。打印出《深交所帐户汇总对帐单》、《深交所帐户明细对帐单》,手工逐笔核对收付款的原始凭证、单据,并及时和对方保持联系。漏记帐的,由银行和本所确认后由漏记帐一方补记;错记帐的,由银行和本所确认后由错记帐一方冲正,直到明细帐相符为止。明细帐相符后,打印出平帐后的《深交所帐户明细对帐单》。


第十一条第3.03条 银行或本所发起汇总对帐请求时,收到方应及时核对帐户。


1.如汇总对帐相符,向请求方发出对帐相符的响应指令。


2.如汇总对帐不相符,向请求方发出对帐不相符的响应指令,并发起明细对帐请求。


第十二条第3.04条 每日营业终了时,银行和本所先进行明细对帐,明细对帐相符后,再进行汇总对帐。


第十三条第3.05条 银行每日日终对帐相符后,应打印出《深交所帐户汇总对帐单》、《本所帐户明细对帐单》,《深交所收款明细清单》,《深交所付款明细清单》,并作为重要资料保存。


第十四条第3.06条 本所随时可以查询在银行的结算帐户余额,银行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第十五条第3.07条 银行应将前一日《深交所帐户进帐单》加盖转讫章,《深交所收款明细清单》、《深交所付款明细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后,及时送交本所。


第十六条第3.08条 每月初银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供上月本所资金结算帐户的对帐单。


第十七条第3.09条 当结算网络发生故障时,银行应派专人与本所核对帐务。


第四章 业务联系


第十八条第4.01条 业务联系主要包括银行与本所的业务联系和银行行内系统的业务联系。


第十九条第4.02条 银行应明确处理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的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并将相关联系人资料报本所备案。银行更换业务和技术联系人时应书面通知本所。


第二十条第4.03条 银行技术人员应定期检测、维护系统,保障资金结算的汇路畅通和结算网络的稳定运行。遇到系统不稳定、通讯中断及其他系统方面问题,应及时和本所联系解决。


第二十一条第4.04条 银行应及时答复本所有关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查询。


第二十二条第4.05条 银行总行应指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系统内的证参资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第4.06条 银行内各证券资金结算经办行应设立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线电话,并将有关资料报总行。


第二十四条第4.07条 银行内部各经办行要保证证券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及时入帐。汇出的款项未能按时到帐或有疑问,汇出行与汇入行应及时联系解决。


第五章 证券结算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5.01条 银行应对本所资金结算帐户进行专项管理,保证本所资金调度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十六条第5.02条 对跨系统的资金汇划,凡单笔金额5亿元以上,或间时多笔累计金额5亿元以上的,本所及早通知银行,银行应按本所要求备足头寸。


第二十七条第5.03条 银行根据本所帐户日常支付情况设置资金支付警戒线,在帐户余额低于警戒线时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十八条第5.04条 银行应对新股认购资金动态作研究分析,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第6.01条 银行与本所之间的通讯联网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认证的加密卡及加密软件。银行应对结算网络通讯的密钥严格管理,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第6.02条 银行与本所的结算网络通讯应用专用线路,并建立备份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6.03条 银行与本所的结算网络不能正常运作时,银行应派专人跑单。银行与本所对接到的人工传递凭证应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第6.04条 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实行授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第6.05条 银行行内资金实时汇兑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保证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第6.06条 银行计算机系统对银行和本所的电子签名数据实时自动备份。银行每周将数据复制成光盘数据,并按重要资料保管方法进行保管。


第三十五条第6.07条 涉及本所帐户的资料和本所指定收款人信息是重要商业机密,应严格保密,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七章 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第7.01条 为明确各操作环节的责任,银行设置业务操作岗、资金管理岗、业务联系岗、技术支持岗、综合管理岗。


第三十七条第7.02条 业务操作岗负责证养资金汇划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款项的及时收付,对帐查询及特殊业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第7.03条 资金管理岗负责银行行内证券资金的调度与管理,头寸控制,款项划拨,实时监控与分析研究。


第三十九条第7.04条 业务联系岗负责银行与本所之间、银行行内的日常业务操作联系。


第四十条第7.05条 技术支持岗负责系统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和技术更新,负责银行与本所之间及银行行内的技术联系。


第四十一条第7、06条 综合管理岗负责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及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银行与本所之间及银行行内业务管理方面的联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第8.01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四十三条第8.02条 未与本所联网的银行,办理本所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参照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第8.03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协议




1999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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