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2-01
发文字号:
证监发〔1999〕4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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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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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

各证券监督办公室、证券监督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为了督促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1999年开始,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1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在报送预选材料前,公司和主承销商需向中国证监会驻当地派出机构报送改制运行情况的报告。派出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报送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将作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重要依据。改制运行情况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是否已满1年;


二、人员、资产和财务是否与集团公司分开,是否独立运作;


三、是否已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运作是否规范;


四、改制后的财务制度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


派出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后,须填写调查表,调查表是调查报告的必备内容。


附件: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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