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1-08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7〕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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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会员集中交易接入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各会员单位:


一、为规范会员集中交易的接入管理,保障证券行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集中交易接入报备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现发布施行。


二、已实行集中交易的会员,不论是否已在本所办理过“集中报盘”手续,当其下属20%以上营业部实行集中交易后,均应按照《指南》向本所提出集中交易首次接入备案申请。对完成首次接入报备后新加入集中交易的营业部,会员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营业部业务-营业部资料维护”栏目修改相应营业部集中交易标志、所用交易单元、集中交易上线时间等相关信息。


三、实行集中交易的会员应当向本所承诺保证其技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并达到《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实行集中交易的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交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保证其总部电脑主机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之间可靠的数据传送;保证其总部电脑主机系统与参与集中交易的各营业部之间可靠的数据传送。


五、为确保本所证券交易实时监控和市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会员须按照本所规定为其下属所有营业部(包括全部已实行及未实行集中交易的营业部)编制独立的营业部识别码(编码规则见《指南》之附件一),并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的“业务办理-营业部业务-营业部资料变更”栏目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向本所报送的每笔报盘委托的合同号的第15、16位准确标明相应营业部的识别码。


对2007年3月31日以后仍未编制和报送营业部识别码的会员,本所将暂停受理其会籍席位相关业务。


六、会员集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委托申报指令不能正常传递,而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和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报告本所。异常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七、实行集中报盘的会员应当每年对其集中交易系统进行例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指南》要求将评估结果报本所备案。本所将组织集中交易相关业务培训,并不定期对会员集中交易系统和相关资料报备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为加强会员集中交易接入管理,保障证券行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首次接入报备申请


实行集中交易的会员,不论是否已在本所办理过“集中报盘”手续,当其下属20%以上营业部实行集中交易后,均应向本所提出集中交易专项接入申请,完成首次接入备案程序。(依据《指引》第五十八条规定)


会员集中交易首次接入报备的申请材料如下: 


1.会员下属各营业部的“营业部识别码”(编码规则见附件一)


2.《会员集中交易接入承诺书》(附件二)


3.《会员集中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申报表》(附件三)


4.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提交)


本所对会员报送的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会员集中交易系统与本所技术系统的接口,以及常规备份、灾难备份等情况进行测试和检查。


对通过材料审核与技术系统测试的会员,本所接受其集中交易接入申请,并抄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会员完成首次接入报备后,若有新加入集中交易的营业部,应当及时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营业部业务-营业部资料维护”栏目修改相应营业部集中交易标志、所用交易单元、集中交易上线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年度检查


实行集中报盘的会员应当每年对其集中交易系统进行例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所备案。(依据《指引》第五十九条规定)


会员提交的集中交易年检资料如下:


1.《集中交易安全评估报告》


2.其他本所要求的资料


(上述材料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提供)


本所对会员报送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引发行业技术风险的会员可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以及取消其集中交易通道等处置,并抄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附件:


1.会员营业部识别码规则会员营业部识别码规则


2.会员集中交易接入承诺书会员集中交易接入承诺书


3.会员集中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申报表会员集中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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