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7-05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1999〕56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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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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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为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体系的正常运行,现就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应将防范和化解证券营业部风险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风险防范、法人责任意识,加强对所属及托管证券营业部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证券营业部资金管理和技术安全工作,对于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异常突发事件,其法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二)恪守行业准则,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业务秩序、保障技术安全。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证监市场字〔1999〕2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


(三)各证券营业部要严格按照《证券营业许可证》所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开展自营业务。


(四)证券营业部如发生因技术故障、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兑付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报告其公司总部、公司法人的业务主管机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向上述部门报送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如事故的直接原因确系业外单位所致,应当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及时向客户通报情况。


二、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监督检查,提高独立预防、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对辖区内的“问题营业部”,要做到心中有数、预案有备、密切关注、及时协调;对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要督促证券营业部及其法人单位及时处理,对权限之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具体建议;在获悉发生突发事件的24小时之内,要将情况书面上报证监会。要对辖区内的每一起突发事件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并及时将总结报告报送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向证监会报告证券营业部突发事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部名称、地址;


(二)营业部突发事件的原因、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性质等;


(三)该营业部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数量、其中账户内存在证券的账户数量和开立的资金账户数量;


(四)营业部资金情况,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当日账面余额、银行存款、上划公司本部清算款、与本公司其他营业部或其他机构的往来款等;


(五)营业部人员情况;


(六)派出机构已采取的措施;


(七)建议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三、各派出机构要做好证券营业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的法人主管机关人民银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因证券业以外的原因导致证券营业部交易业务中断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通报相关投资者。要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控制证券营业部的技术风险和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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