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7-09
发文字号:
深证综〔1999〕38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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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收费参数调整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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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运营部、资金交收部、信息部、财务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字〔1998〕15号文件精神及总经理室意见,决定1999年8月1日起修改本所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收费参数,并增加代扣缴中国证监会管规费(含原证管办),计算依据如下:


本所收取标准:


成交金额×0.25%×4.1857%=成交金额×0.1046425‰


证监会收取标准:


成交金额×0.25%×0.7143%=成交金额×0.0178575‰


原证管办收取标准:


成交金额×0.25%×0.6%=成交金额×0.015‰


交易经手费、监管规费合计标准:


成交金额×(0.1046425‰+0.0178575‰+0.015‰)=成交金额×0.1375‰


上述收费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请运行部做好参数调整,资金交收部、信息部按新标准提供财务数据;财务部按新标准核算收入,另按照中国证件会证办〔1996〕15号文件,代扣证管办规费暂存本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9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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