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部、资金交收部、信息部、财务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字〔1998〕15号文件精神及总经理室意见,决定1999年8月1日起修改本所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收费参数,并增加代扣缴中国证监会管规费(含原证管办),计算依据如下:
本所收取标准:
成交金额×0.25%×4.1857%=成交金额×0.1046425‰
证监会收取标准:
成交金额×0.25%×0.7143%=成交金额×0.0178575‰
原证管办收取标准:
成交金额×0.25%×0.6%=成交金额×0.015‰
交易经手费、监管规费合计标准:
成交金额×(0.1046425‰+0.0178575‰+0.015‰)=成交金额×0.1375‰
上述收费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请运行部做好参数调整,资金交收部、信息部按新标准提供财务数据;财务部按新标准核算收入,另按照中国证件会证办〔1996〕15号文件,代扣证管办规费暂存本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9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