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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7-27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1999〕67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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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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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证监法律字〔2000〕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执业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


(二)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检材料填报起止时间:自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报送以下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一)(附软盘);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1998年度和1999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报送以下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二)(附软盘);


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监会派出机构验后退回原件);


3、近期免冠2寸彩照三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与受聘机构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2)由受聘机构代办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证之一。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检申报材料与该机构年检申报材料一起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工作报告内容


参加年度检查的机构需全面报告本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况,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取得成果及受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本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交易市场咨询业务(如声讯、传真件、沙龙、工作室等)的具体方式及各种方式的业务量、市场覆盖面、业务收入,本机构证券咨询业务合作合同清单,本机构开展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情况;


(三)本机构人员和业务管理情况,包括建立与完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四)本机构自获得从业资格以来重大事项变动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


(五)本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本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展规划。


四、年检有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对未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机构,将暂缓对其年检,并限其在两个月内整改;整改完毕经证监会或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再进行年检;对问题严重的,将取消其业务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监会不通过其年检:


1、资不抵债的;


2、被证券监管部门处分两次以上,或其咨询人员被处分五人次以上的;


3、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申报资料或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4、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未正常开展业务的;


5、拒绝或阻挠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证监会不通过其年检:


1、丧失执业能力或执业条件的;


2、被证券监管部门处分两次以上的;


3、证券从业资格申报资料或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4、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从业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证监会派出机构要认真组织年检的初检工作,对参检机构须进行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有权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二)本次年检与资格证书换发工作一并进行,各派出机构须将本地区有资格机构及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收回并交证监会。


(三)本次参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足五名,需增补人员的机构,拟增补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批依据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参检机构以A4纸格式将申报材料装订后,一式两份报我会派出机构,其中一份由派出机构留存、一份报证监会。


(五)年检工作自1999年8月1日开始,各咨询机构须于9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于10月1日前完成初检并将有关资料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组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人员年检的初检工作,初检工作结束后要对本辖区初检工作予以总结,并将总结报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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