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为保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权益,现就在本所上市或联网交易的原有投资基金(指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设立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的信息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对外公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对外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编制分别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执行,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过审计。
2、基金每三个月公告一次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编制投资组合报告并对外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应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的附件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
3、基金每月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十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对外公告。
4、本通知下发后首次基金资产净值报告应于1999年9月10日前公告,首次投资组合报告应于1999年10月15日前公告。第一次公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报告中,应同时说明下列内容:(1)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2)各项资产的估值政策;(3)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支付办法;(4)截止估值基准日涉及基金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5)分帐龄列示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帐款余额;(6)房地产投资的本期收益、本年累计收益;未竣工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进度、动工日期、本期投入资金;(7)其他股权投资的本期收益、本年累计收益、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如按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本年累计权益增减额和投资余额;(8)公告表中其他资产项如帐面价值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超过10%时,还需逐项列示按该比例排序的前十名资产的性质、质量状况。
首次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在第一次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时,还应同时刊登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本基金正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2)自本月开始,本基金将每月公告一次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告一次投资组合;(3)在清理规范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资产组合中的公司债、应收款项、房地产、上市公司法人股和其他股权投资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予以清理变现,预计变现时可能会产生资产损失;(4)提醒投资者关注基金的信息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5)本基金伯息披露的指定报刊名称。
原有投资基金以后每次公告资产净值时,应作如下提示:“该基金的主要会计政策、估值政策、管理费和托管费计提办法及其他重要事项已于1999年X月X日刊登在XX报刊上,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三、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本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本所核准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拈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调整基金的存续期限;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人的总经理变动;
5、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7、基金管理人作出将基金转为金融债券、或与其他基金合并、或决定进行清盘的预案;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涉及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四、澄清公告与说明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本所。
2.基金交易发牛异常波动吋,基金的停牌和公告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有关基金信息公告后,本所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五、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包括与证监会、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基金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和传真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2.基金管理人应将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3.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4.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伹应当保证: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在不同报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净值公告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