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交易相关系统的参数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