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货公司:
为落实《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以下简称《办法》),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提高期货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会修订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以下简称监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公司要高度重视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确保监管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需对报表的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承担责任。
二、各期货公司应当在2007年8月9日前,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报送修订后的7月份监管报表。以后各期的监管报表应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
附件: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