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10-15
发文字号:
证监期货字〔1999〕14号
发文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变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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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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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为防范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将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对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少数企业,经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贸委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境外期货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二)期货品种的进出口量在全国同行业名列前茅,套期保值需要量较大。


(三)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


(四)有必要的营业场所、通讯设备等交易设施。


(五)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六)符合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法规、政策。


二、企业申请境外期货业务须申报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格式附后〔略〕)。


(三)境外期货代理机构情况表(格式见表一〔略〕)。


(四)进出口权有关证明。


(五)境外期货交易及实物进出口情况表(格式见表二〔略〕)。


(六)境外期货业务操作程序情况说明。


(七)境外期货保证金及结算方式情况说明。


(八)场外交易(OTC)情况说明,包括:


1、场外交易对手;


2、场外交易商品品种;


3、场外交易使用的衍生工具种类;


4、1996、1997、1998年场外交易规模;


5、场外交易业务操作程序;


6、场外交易保证金及结算方式说明。


(九)199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境外期货业务部门人员情况表(格式见表三〔略〕)。


(十二)境外期货业务负责人简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境外期货业务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简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对交易人员的授权情况。


(十五)境外期货交易业务规则、管理办法。


(十六)与境外代理机构的期货代理协议。


(十七)所采用的信息系统租用协议。


申报材料需按以上顺序装订。


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须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并分送申报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后联合上报国务院。


(三)国务院批准后,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行文批复。


(四)企业凭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五)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批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设立境外期货业务专项外汇帐户。有关境外期货外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专项外汇帐户有关证明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于1999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按要求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


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金阳大厦


邮编:100032


电话:8806111788061120


传真:88061111


联系人:张晋生汤进喜


国家经贸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6319322363193225


传真:6319322463193309


联系人:鲍立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编:100820


电话:68028459


传真:68034014


联系人:陈良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


邮编:100037


电话:68402141


传真:68402272


联系人:陈志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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