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当事人:
为规范对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程序,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程序,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细则。
1.2 本所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适用本程序细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委员会
2.1 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2.2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0名,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2.3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主任委员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2.4 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两个工作小组,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纪律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准备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联络等工作。
2.5 纪律处分委员会采取纪律处分审议会议(以下简称“审议会”)的形式开展工作。
纪律处分委员会每次审议会安排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纪律处分委员会每次审议会安排会议秘书1名,负责准备会议资料、选定审议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纪律处分委员会每次审议会的参会成员为7名,由会议秘书在会议前根据案件类型在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中按具体业务监管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搭配的原则随机抽取产生。
2.6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审阅会员纪律处分相关材料;
(二)按时出席审议会,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三)及时向本所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履行职责施加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审议会记录进行确认。
2.7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审议会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不得与其他委员串通表决,亦不得影响其他委员的独立判断和表决;
(三)在任职期限内,不得利用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未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或从事其他利用委员身份的事宜;
(四)不得私下接触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亦不得接受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2.8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任: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按要求出席审议会的;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四)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的;
(五)不适合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2.9 纪律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会员纪律处分事项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纪律委员会委员担任本案的监管调查人员的;
(二)纪律委员会委员的近亲属担任该上市公司或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纪律委员会委员的近亲属为持有该上市公司或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该上市公司或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3.1 案件提交
本所相关业务部门向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交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本所业务规则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案件报告,并提出纪律处分的初步建议。
3.2 案件受理
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对前条所规定的案件报告与建议进行审核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决定受理相关案件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3.3 审议会准备
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准备审议会,安排会议召集人和秘书,确定审议会参会成员。会议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通知审议会参会成员。
3.4 审议会召集
审议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所相关监管调查人员向参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参会成员询问;
(二)参会成员发表个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处分建议;
(三)参会成员对处分建议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秘书统计投票结果;
(五)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处分意见。
3.5 审议会表决
会议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参会成员在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表决票经现场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后,应当予以密封,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以密件保存。
3.6 审议会会议纪要的起草并确认
审议会结束后,由会议秘书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记录情况,起草会议纪要,交各参会成员确认。
3.7 暂缓表决
参会成员发现存在明确影响判断且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议会上提议暂缓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3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
召集人根据监管调查人员的核实情况重新安排审议会。
3.8 案件处理结果
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议会的表决结果,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
(二)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案件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或者虽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3.9 纪律处分决定的签发
纪律处分委员会将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报本所总经理室批准后签发;涉及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三种纪律处分的,需报本所理事会批准。
3.10 纪律处分决定的送达与通报
本所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决定书。
本所对会员、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采取纪律处分的,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3.11 复核
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不服本所依据本程序细则作出的,依据本所业务规则可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4.1 本程序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2 本程序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