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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12-25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07〕17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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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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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8〕175号)。

各会员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提高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的有效性,做好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整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要求,并使用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在年检期间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


二、证券从业人员每年须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10个必修后续职业培训学时,否则不得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三、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可按照《大纲》的要求组织本公司或本地区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培训内容为《大纲》选修部分的内容。从业人员也可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学习选修部分的内容。


四、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完成后,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培训信息。


五、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由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专门组织,所获得的培训学时计入后续职业培训学时。


六、证券从业人员使用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应当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协会将定期在网站公示各会员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参加后续职业培训情况。


七、2006年1月1日后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通知下发时已完成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参加年检;未达到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应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剩余学时的培训,其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计算。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中证协发[2005]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2、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远程培训管理体制,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远程培训系统主要用于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其他业务培训。


第三条 从业人员完成远程培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培训考核的,获得相应的培训学时。


第四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远程培训系统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规定;


(二)制定远程培训年度计划;


(三)发布远程培训信息;


(四)开发、管理远程培训课程;


(五)维护远程培训系统;


(六)对培训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七)定期公示远程培训情况;


(八)对违反远程培训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协助协会开展从业人员远程培训,具体包括: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远程培训管理规定;


(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远程培训登陆帐号等信息进行管理,确保本单位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督促从业人员的学习,提高培训的有效性。


第六条 协会负责记录参加远程培训人员的有关培训信息,并将培训信息导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用于从业人员年检。


第七条 使用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有代他人培训及参加培训考核或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培训和参加培训考核等行为。


第八条 协会可通过回访、抽查等形式对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参加远程培训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地方证券业协会、会员公司应协助协会了解、核实本地区从业人员参加远程培训情况。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在参加远程培训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协会可以采取网上公示或将其行为记入协会诚信信息库等措施;从业人员在参加远程培训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协会可以采取取消其培训学时、网上公示或将其行为记入协会诚信信息库等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按照《纲要》第四章的要求组织后续职业培训形成的培训信息,主要用于从业人员年检。


第三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培训信息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维护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核培训组织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


(四)对培训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


(五)对培训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六)处理虚假培训信息。


第四条 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培训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培训信息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培训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机制;


(三)按协会要求及时报送培训信息,确保培训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培训信息应以电子文本的形式通过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第六条 培训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为:


(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拟培训内容、学时数和培训时间等。


(二)培训班信息: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举办时间、学时数、培训班总人数和培训主要内容等。


(三)培训师资信息:包括师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联络方式等。


(四)培训学员信息:包括学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身份证号等。


(五)工作信息:包括培训组织单位负责人、信息填报人及联系电话等。


(六)其它需要报送的事项。


第七条 培训信息由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主办单位报送。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合作举办培训的,应首先确定培训信息报送单位,不得重复报送。


第八条 培训组织单位应落实培训信息报送的具体承办人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培训信息。超过报送时限的,将视为无效报送。


第十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定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


(一)培训信息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审核通过后,记入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培训学时用于从业人员年检;


(二)培训信息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信息将退回报送单位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更正,并于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后再行上报;


(三)不属于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的,直接退回报送单位。


第十一条 已通过审核的培训信息发现有误的,培训信息报送单位应告知协会,经协会同意后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协会可通过回访、抽查等形式对各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存在虚报信息的,协会将取消其报送的虚假培训信息,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库。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可通过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已报送的培训信息。


第十四条 协会将定期在网站公示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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