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1-25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08〕8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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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报告编制期间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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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近期,我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公司存在违规或者涉嫌违规行为,如年度业绩信息或利润分配预案涉嫌提前泄露,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维护中小企业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做好定期报告编制期间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对象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


定期报告内容提前泄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业绩快报。上市公司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业绩统计报表而定期报告尚未对外披露的,应在对外披露业绩快报后方可提供。


2.上市公司在筹划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分配预案”)时,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编制定期报告和筹划分配预案期间,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公共媒体的报道和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发现公共媒体出现相关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异常的,应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对外披露公司筹划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的分配预案与市场传闻一致的,我所将视情况提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情况进行调查。


3.根据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还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应及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事前通知、事后报备和及时披露义务,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至少每季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检查一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要求相关当事人进行纠正,并向本所报告。


4.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上述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涉嫌内幕交易的,本所将从严查处。


5.为了防止业绩信息的提前泄露,本所不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5日内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特此通知



2008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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