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9-12-08
发文字号:
证监公司字〔1999〕132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藏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三批)》(证监法律字〔2002〕1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三批)》(证监法律字〔2002〕1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要求,认真做好199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上市公司在刊载年度报告摘要的同时,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上市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se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年度报告报送的程序不变,网上披露具体事宜应遵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因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四、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详细说明。


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对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具体原因。


六、监事会应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七、在1999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当年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各证券交易所应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5家。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