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2-24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0〕32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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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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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为了提高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的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现就上报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应本着“清理撤销为主,规范设立为辅”的原则进行。对于经过清理整顿后拟保留的证券服务部,必须按《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文件)的规定和1999年12月上海证券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严格审核。优先保留经营规范、未挪用保证金和未卖空债券的证券公司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


二、拟上报的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辖区内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基本情况,包括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名称、数量、分布、业务量等,为清楚起见,也可制成表格说明(如附表);


(二)在调查中了解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风险状况及其他动态情况;


(三)本辖区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意见,包括拟撤销或保留的证券服务部的总体安排和原因;


(四)清理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单独说明的特殊情况。


三、检查中如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在1999年11月1日后新设各类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情况,应书面报告证监会,由证监会依照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证券经营机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远程证券交易网点保留为证券服务部的条件


为配合证券、信托分业政策的实施,证券服务部只能由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同城区只能保留一家,而且证券营业部不能跨地区(指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证券服务部。远程证券交易网点保留为证券服务部除应符合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固定,基础设施完备,场地符合证券交易的要求及相关安全标准。


(二)交易设备要同证券营业部保持同一标准,保证行情及交易指令的安全传输。


(三)证券营业部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主要管理人员证券业从业经历不得少于2年,并至少有一人应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


(五)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服务部数量管理的限制。


(六)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在1999年11月1日前已经从事经营活动。


在接到证监会对本辖区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后,各派出机构要组织有关证券公司上报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保留证券服务部应提供以下材料:


(1)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


(2)证券公司的申请报告。


(3)证券服务部的营业场地情况说明。


(4)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及申请表。


(5)技术设备情况介绍。


(6)1999年业务量情况报告。


(7)内部控制制度及有关管理规章。


(8)银证联网的资料证明。


(9)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联系电话:010-88061004、88061003


附表: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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