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3-14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0〕47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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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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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2〕248号)。

各证券公司,未完成证券与信托分业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配合《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证监信息字[2000]3号)的实施,现就证券公司,未完成证券与信托分业的信托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业务资 料报送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业务资料编报工作,由一名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并指定专门人员经 办。


二、要通知所称业务资料包括报送资料和不定期报送资料两类。定期报送资料是指《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内容;不定期报送资料是指以下重要或变更事项;


(一)公司改制或增资扩股及章程修改;


(二)公司业务范围重大调整;


(三)公司前十名或持股7%以上股东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公司名称,地址,住所及营业地址变更;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公司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八)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变更;


(九)公司资金,财力,人员等管理制度及各类经营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及重大债权,债务事项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十一)财务指标已达到有关规定的风险预警状态;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业务资料;其证券营业部应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业 务资料,具体报送要求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规定。


四、定期报送资料应按照《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公司应 将报表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互联网发到中国监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因联网报送故障或无网络条件等原因无法发送电子邮 件的单位,须将拟报送电子文件拷贝后以软盘方式邮寄报送。


未完成证券与信托分业的信托投资公司除按《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报送证券业务资料外,还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整体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就公司与其证券部门资金往来的金额,性质,余额等做出说明。


五、不定期资料的报送,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变更事项的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通知中未规定报送格式与方式的业务资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具体要求报送。


六、各公司应对所报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不得有任 何虚假,伪造,隐瞒或重大遗漏,并不行拖延或拒绝报送。中国证监会将对各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进行公布,并记入档案,作为考核证券公司的参考指标。凡违返本通知警告以上直到暂停部分业务资格的处罚,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处警告以上处罚。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督促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及时准确报送业务资料。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3号),《关于严格执行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办发[1999]22号)同时废止。


八、报告期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须使用随本通知下发的报送软件补报2000年1月份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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