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9-25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08〕14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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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08年第二次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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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0〕243号)。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本所对2008年8月28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深证上〔2008〕1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前条所述增持股份行为的,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四)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五)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


(六)涉及后续增持的,关于拟继续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实施条件(如增持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是否仍继续增持的情况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参照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第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处分。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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