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11-24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8〕16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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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业务规则相关事宜的通知》(深证上〔201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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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业务规则相关事宜的通知》(深证上〔2014〕152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非”(指持有或曾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非”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凡减持比例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标准的,该“大非”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大非”客户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当客户累计委托卖出股份(包括通过集中竞价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提醒客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义务,并对超比例的委托实施必要的限制。


三、本所自2008年11月26日起通过“会员专区发布-监管信息”栏目向会员发布相关“大非”股东名单。各会员单位应当对这些客户进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并强化对其交易行为的监督。


四、当“大非”客户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时,会员单位应当最迟于拟减持当天上午11:30以前向本所提交减持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拟减持股东的名称、股东账户、持有股份数量、拟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比例、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累计减持比例,对手方情况、会员及减持股东联系人等资料(报告格式详见附表)。


五、本所收到上述报告后,将对该股东减持比例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本所确认后,会员单位方可向本所提交该股东的大宗交易委托申报。


六、对违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本所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


减持股东情况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东名称


股东代码


持有股份总数 占总股本比例


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累计减持比例(未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从其第一笔减持起算的累计减持比例)


拟减持情况


拟减持日期


拟减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拟减持营业部名称


对手方情况


联系方式


营业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减持股东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会员单位盖章(公司总部或者营业部公章):


年 月 日


深交所市场监察部联系电话:0755—25918084、25918101 


传真:0755—82083914 


联系人:王先生、叶先生、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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