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5-30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0〕35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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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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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基金管理公司,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二、基金中报、年报中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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