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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6-07
发文字号:
证监公司字〔2000〕63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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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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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ST、PT公司透明度,充分揭示风险,现就加强ST、PT公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ST公司在进行对经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活动(如收购、出售资产,重组债务)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其股票交易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连续三次(即合计3个月)停牌后,该ST公司未主动申请复牌的,由证券交易所实施有条件强制复牌,即恢复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半日交易。


二、对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ST公司,其股票比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只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交易。


三、要求ST公司在第一、第三季度结束后披露季报(季报准则另行发布)。


四、修订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规则,取消特别转让价格5%的跌幅限制。


请你们将上述有关内容增补进《股票上市规则》,并在执行中就ST、PT公司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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