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1-05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22〕6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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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2年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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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7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2年修订)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修订说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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