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7-31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20〕53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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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

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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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8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立法说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立法说明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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