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0-18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9〕21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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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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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6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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