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6-1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114号
发文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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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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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0〕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进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推进政府部门廉政建设,强化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下列审计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重大的政府公共工程;


(三)重大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五)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合法方式筹集、获取的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保障的专项资金(基金)。


第五条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本级人民政府说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经审计机关按规定审议,由审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物;


(三)政府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八条 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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