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11-03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1997〕75号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审计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0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审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审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资金,包括各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信贷扶贫资金、以及信贷扶贫资金的收回部分和地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计划分配、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分配、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项目)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支出情况;


(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财政年度预算拨付的本级扶贫资金支出情况,以及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上级财政部门向下一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拨付的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结算办理情况;


(四)财政和有关部门有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有偿扶贫资金借款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回收资金及收取资金占用费情况,回收的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以工代赈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下达自治区以工代赈资金和地方按比例配套资金情况;


(二)自治区各级以工代赈资金主管部门拨付款项情况;


(三)以工代赈计划物资发放情况,计划物资指标转换资金情况;


(四)以工代赈资金计划、分配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信贷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银行下达自治区扶贫贷款计划情况;


(二)农业发展银行依照中央银行贷款计划和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制度,制定和下达贷款计划及贷款项目计划情况;


(三)农业发展银行投放和使用扶贫贷款情况,包括贷款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回收贷款及收回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贴息贷款执行贴息政策、投向和期限履行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国家确定的31个贫困旗县,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采用上审下或同级审的审计方式,并坚持年审制度。


自治区确定的19个贫困旗县,各盟市、旗县审计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审计厅的要求制定审计计划,采取同级审的审计方式,必要时采取上审下的审计方式。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有关部门在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中涉及到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扶贫政策等重大问题,可以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九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可以申请同级审计机关或委托经自治区审计厅批准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对扶贫项目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可从当年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的扶贫工作培训费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审计经费,具体比例应根据需要,与当地计划、财政和扶贫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按年度分级建立审计台帐和数据库。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或将扶贫资金用于非贫困旗县、非贫困户、购买小汽车和人员经费开支等违纪行为,审计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下级审计机关要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扶贫资金综合审计情况,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