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11-14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4〕48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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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号公告】《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2016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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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2016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1号)。

为了规范沪港通下香港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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