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8-06
发文字号:
电审计〔1996〕518号
发文机关:
水利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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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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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部直属各单位、归口管理各单位:


为加强供电工程贴费管理,提高贴费使用效益,现将《电力工业部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审计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工业部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称贴费)管理,提高贴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贴费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贴费审计是指:对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审计。


第三条 贴费实行同级审计,上级审计机构对所属供电企业的贴费管理应进行审计检查,必要时对重要项目进行直接审计。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印发〈关于调整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贴费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各网局(集团公司),省、市、区局(省、市、区公司)贯彻国务院颁发的法规制度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


第五条 审计内容:主要是对贴费的收取、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要点是:


(一)贴费收取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自行提高标准或减、缓、免的;


(二)贴费使用范围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有无挪作他用,乱支乱用的;


(三)贴费工程项目概算中包括的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与其他资金合并建设的项目,是否按照标准严格分摊建设资金;


(五)内控制度审计贴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审查用户增容申请书或审查同意的增容的供电方案,项目作业计划有关领导指示和业务部门发给的供电认可书,开工前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工程施工、竣工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手续是否健全。


第六条 贴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以前期审计为主,其中、竣工审计为辅的方法。贴费项目实行送达审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项目申请,并提供以下审计必需的文件资料:


(一)贴费收取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贴费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用户增容申请、业务部门审批等记录;


(三)有关的会计凭证,贴费收取凭单;


(四)项目计划申请表,贴费工程支出明细账和项目完工结算报表等。


第七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贴费审计工作特点,并可选择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贴费项目审计。


第八条 贴费项目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职责、问题的纠正与处理,按照《电力


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网局(集团公司)、省市、区局(省、市、区电力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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