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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3-02
发文字号:
水审〔1995〕60号
发文机关: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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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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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使其逐步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实行行业指导,流域机构及地方水利厅、局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制订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必须注重检查治理工程的进度、质量、效益。


第五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增强宏观意识,加强水利资金总体的宏观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的领导,重视审计部门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审计部门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二章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


第七条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防汛岁修、水土保持等项目的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匹配资金、社会集资和群众投劳折资等资金。


第三章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内容


第八条 前期工作的审计。


一、基本建设程序审计。审查治理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作等。


审查项目建议书是否按规定审批。


审查是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初步设计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建设进度和总投资编制。


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所提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备,是否按审批程序报有关单位审批。


二、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审计。


审查治理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评价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及效益。


第九条 开工前的审计。


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治理项目总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贷款项目审查有无银行贷款的承诺或全同,自筹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预算内资金的拨款计划。


审查治理资金是否列入当年国家下达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开工前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治理项目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开工前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第十条 建设期间的审计。


一、投招标审计。


审查投招标程序,评价投招标的合规、合法性,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评价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承包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审查是否按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要求下达和编制年度计划。


审查年度基建计划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有无多列、虚报工作量。


审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有无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审查在工程施工中,有无未经审批设计的主管单位批准和设计单位同意,随意改变设计方案,是否有计划外项目和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变更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三、建设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审查基建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资金到位情况,有无挪用、挤占、转移资金。


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按进度、按预算、按合同、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审查基建收入是否足额入帐,上交、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审查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执行现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理、规范,会计资料是否完整、清晰,制度是否健全,评价财会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是否符合水利部和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项目建设概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是否超概算,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基建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有无挤占建设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审查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的真实性,有无虚列建设成本。


审查基建结余资金真实性,有无隐瞒、转移、挪用、隐匿结余资金。


审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


审查核实投资包干结余,是否按投资包干协议或合同有关规定计取、分配、上交投资包干结余。


审查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评价投资效益。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前应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如上级水利部门会同治理项目的水利主管部门共同审计,需统一组织审计组。上级水利部门下达的审计通知书应抄送参加审计的水利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的审计组向参加审计的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审计结束后,应由负责组织审计的水利主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在接到审计调查通知以后,应组织审计调查自查工作,并提出自查报告。被调查项目的水利主管部门应汇总自查报告上报。

统一组织的审计调查应会同调查项目的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组,对被调查的项目进行抽样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抄送参加调查组的各级水利主管部门。


第五章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的方式。


一、按审计监督的性质分为审计和审计调查。


二、按组织形式分为:


1.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有关流域机构和省、市、自治区水利厅、局参加。


2.由省、市、区水利厅、局统一组织,地、县水利机构参加。


3.由部、流域机构及省、市、区水利厅、局分别组织。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方法。


采取“点”、“面”结合,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结合,审计与审签结合,.就地审计与报送审计结合。


各级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计划,应有治理资金审计的重点项目,把审计重点项目与面上工作相结合;把专项治理资金的审计与经常性审计相结合;对业务量少的项目可采取报送审计;对经济合同、用款、拨款计划等应建立审签制度。


第六章 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职责和分工


第十六条 水利部、流域机构及省、市、区水利厅局分别负责全国、全流域及全省、市、自治区治理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审计监督;分别编制全国、全流域及全省、市、自治区治理资金的审计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审计监督。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部、流域机构及地方水利厅局分别在自己负责范围内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分别向水利部、流域机构及省、市、区水利厅局报告。


第十七条 由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数额大,审计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和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可以由治理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专业知识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所需费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


第十八条 关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成果(包括审计报告或调查报告、纠正处理决定、建议、审签意见等),将作为上级部门批准治理项目开工,办理竣工决算及在建工程年度拨款、贷款的依据。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差,挪用挤占建设资金,严重损失浪费,治理资金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纠正处理,还将根据问题大小和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重大处理与处罚,应商有关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小流域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驻水利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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