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1-18
发文字号:
审指发〔1992〕15号
发文机关: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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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审法发〔2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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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审法发〔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国家旅游局于近日发出《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和《关于一九九一年旅行社业务年检的通知》,决定在旅行社业务年度检验中实行审计验证制度。审计验证制度首先从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始实施。验证工作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旅游审计机构或审计事务所承办。


现将《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承办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的审计事务所按照执行。旅游审计机构承办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不执行本《规程》。



审计署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八日


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规程(试行)


一、为规范审计事务所办理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程序,保证业务质量,根据《社会审计工作规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旅行社审计验证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的一个环节,审计事务所应本着为管理部门服务、为企业服务的精神,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审计验证工作。


三、审计事务所办理旅行社审计验证,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审计机关指定。


四、审计事务所接到旅行社提出的审计验证申请后,应签订协议书,予以承办。确因业务繁忙难以保证完成时限不能承接的,应提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安排。


五、旅行社提出审计验证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旅行社经济指标考核表》副本,以供审查年度考核指标项目和相关项目的真实性。旅行社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六、审计事务所派出的审计组或参与审查审计报告的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参加过国家旅游局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七、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的内容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旅行社经济指标考核办法》确定;审计的主要依据是《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法规、规章。


八、旅行社《审计验证报告》采用文字叙述加附表形式。


文字部分应反映接受审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客观揭示该单位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


年度考核指标和相关指标的审计结果在《旅行社经济考核指标审计验证表》和《旅行社相关指标审计验证表》中反映,表中分列企业填报数额和审计验证数额。具体格式见附件。


九、审计事务所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审计验证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需要其协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可提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敦促未申请审计验证的旅行社办理委托事宜。


十、接受审计单位对《审计验证报告》有异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审计事务所提出询问时,审计事务所应进行认真研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全面介绍情况,共同协商研究相应的处理办法。


十一、鉴于旅行社审计验证业务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性质接近,其收费数额可比照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双方面议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也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提出旅行社审计验证专项收费标准,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二、本规程未提及,但在承办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协议书、审计组、实施计划、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均按审计署一九九〇年四月制发的《社会审计工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十三、本规程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审计验证报告》附表一:旅行社经济考核报标审计验证表(略)


《审计验证报告》附表二:旅行社相关指标审计验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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