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0-10-15
发文字号:
〔90〕化审字第650号文
发文机关:
化学工业部
收藏

化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 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化办发〔1995〕505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 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化办发〔1995〕505号)。

第一条 为了搞好化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监督,保证责权利的全面落实,根据国家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其他形式内部承包经营的单位(如:企业、分厂、车间、处、队、部门等)均属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审计的依据是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的内容


(一)承包前资产评估或核实。对承包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专项基金、潜盈潜亏等进行核实,查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书面报告,作为承包基数和划清经济责任的依据。


(二)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合同进行年度审计,作为年度合同兑现的依据,也作为承包合同进行终结兑现审计的组成部份,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承包合同规定的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2.审查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3.审查应上缴的各种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4.审查定额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5.审查产品成本计算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及成本核算规定的办法进行核算。


6.审查“工资基金与效益挂钩”是否按照规定比例正确计算。


7.审查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是否按规定入帐,有无隐匿或转移。


8.审查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三)承包期终结审计。承包期终结时,对经营者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作为承包期合同兑现的依据。主要审计内容:


1.承包期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真实性和正确性。


2.承包期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3.承包期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法。


4.承包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专项基金和潜盈潜亏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承包期有无重大事故,有无决策失误造成和严重损失浪费。


6.承包期内对“企业后劲”是否予以足够的重视。


第五条 承包经营终结审计的结果,是评价经营者业绩和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也作为下一期确定承包基数的基础。


第六条 审计程序


审计前要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按审计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审计实施过程,搞好审计记录、取证和审计底稿。


审计结束,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承包者意见,上报单位主要领导人,审核后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七条 审计方法


由上一级(即承包单位的上一级)内审机构组织审计,也可以组织联审或委托社会审计进行审计,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不经审计参与不得签订承包合同;不经审计,不得兑现;不经审计不得连任或离任。


第九条 坚持内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它机构、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被审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主动提供帐册、文件、资料,协助作好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隐匿、设置障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