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0-05-28
发文字号:
统人字〔1990〕14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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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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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2号)。

一、为了对各级统计部门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发扬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保证统计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审计署《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各省(区、市)统计局及其所属各级统计局和事业单位;


(二)各省(区、市)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及其所属市、县调查队;


(三)直属统计院校;


(四)国家统计局内各事业、行政单位(审计署负责审计的除外)。


国家统计局审计室及其各省(区、市)统计局审计人员和直属院校审计人员对上述有关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小金库”。


(三)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四)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五)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资金。


(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


(七)有无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


(八)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九)在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省(区、市)统计局直属统计院校的审计人员应当围绕统计部门和院校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情况,确定定期审计的重点。


四、国家统计局审计室必要时抽审各省(区、市)统计局和直属统计院校的财务收支,并有重点地抽审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各省(区、市)统计局和直属统计院校的审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及其所属的单位实行定期审计。


五、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送审或就地审计)、范围、间隔期限(月、季、半年、一年)和有关要求等。被审计单位应依照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的规定,定期报送会计账册,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终结后,应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单位,应予以表扬;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移交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省(区、市)统计局和直属统计院校的审计人员要将本级和所属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主管领导人写出年度审计报告,并报国家统计局审计室。


七、对于不按规定报审、拒审以及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单位,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可依法封存账册、资产,暂停拨款,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各省(区、市)统计局和直属统计院校的审计人员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九、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审计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1990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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